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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饰的必经之路 教你如何选购地板

  地板的选购是家庭装饰的必经之路,也是装饰的重头戏之一。选什么样的地板,这是所有装修者心中的疑问。很多消费的人在采购地板时常被一些外表现象所利诱,但事实上地板不一定越厚越好,也并非越硬越好,浮雕地板也并不比通常地板更耐磨。

  马上要年底结婚旺季了,关于房产证的种种问题和疑问逐渐增多,感觉大家对于房产证这块都是似懂非懂的,所以小编就收集整理了一下关于婚房的房产证署名的相关知识,希望我们大家对婚房的房产证署名有个基本的认识。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何时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即小两口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Q: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A:实际上,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一个完整的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Q: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以取得房产证为准),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

  A: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卖房者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贷款人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找贷款人借到了钱,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贷款人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买房人买房行为得到了房产所有权是属于物权,还贷行为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不能造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且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变更一定要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公示程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只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婚后还贷的行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财力,所可以就婚还款的一半主张由欠款一方补偿。

  婚姻法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这就是说,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并不见得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给买房不见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对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样的规定笔者也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给夫妻共同的赠与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同时写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样也这样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

  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现在想把对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一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费用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大约在100元以内。

  结婚后,配偶名字也想加为房子的共有人,则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

  上面就是笔者收集整理的关于婚房的房产证署名的基本知识,如果还想有更深入的了解或者疑惑,建议自己能多查查资料或者咨询一下律师。